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管理办法》
的通知
区属各部门、各派驻机构、各公司: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我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与服务水平,经高新区2025年第四次党工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28日
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赣发〔2017〕21号)、《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赣科发政字〔2019〕80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和提升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与服务水平,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规定登记审批,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人才团队等主体设立建设,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为主要任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登记为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其创新能力、资源利用、服务质量、社会贡献等多方面的表现。
第二章 绩效评价内容
第四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研发机构社会经济效益、人才专项两个方面,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
第五条 获得财政支持资金的,绩效评价内容要包含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分析等方面内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案,确定评价对象,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 绩效评价包括单位自评、会议评价和现场抽查等环节。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绩效评价标准和要求,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自评,在自评基础上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会议评价,根据会议评价意见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现场抽查。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抽查评价环节可于会议评价前进行。
第八条 单位自评。新型研发机构须向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建设计划等),并对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会议评价。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价,专家独立评价打分,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条 现场抽查。对进入会议评价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评价。现场抽查主要实地查看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研发投入、研发场地、研发人员、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建设情况,财务状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核实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真实性等。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且不配合评价工作的;
(二)机构或机构法定代表人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四)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及时总结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成效,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指导新型研发机构提高建设水平。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竞争立项、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视情况择优给予经费补助,支持其开展研发活动、招引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免周期评价一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研发机构,不再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制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如实编写自评报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报备案,并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已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失信或违法行为,取消备案资格的同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参与绩效评价的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评价工作要求,科学,公正,独立的履行评价职责。对审核把关不严、履职尽责不力等行为,由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予以通报批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由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新型研发机构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项用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