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高新区加快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
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景高新办字[2023]64号
为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推动景德镇高新区(以下简称“我区”)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本措施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信用记录良好,主营业务符合《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的相关企业。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区科技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一、建设园区产业数字大脑。贯彻落实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精神,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探索建设我区产业数字大脑,推动产业集群实现数字化变革,力争打造引领全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示范标杆。(责任单位:合盛公司、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局、区科技发展局、区行政审批局等)
二、绘制《景德镇高新区数字经济精准招商“图谱”》。围绕数字经济产业链和各细分赛道进行分类梳理,动态更新数字经济产业招商“图谱”,瞄准主攻方向精准招商。(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三、支持数字经济企业落户。鼓励数字经济行业领军企业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公司,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注册资本实缴2000万元以上,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
四、支持打造数字经济龙头企业。获评中国数字经济创新企业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发展局、区财政局)
五、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加快成长。首次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发展局、区财政局)
六、支持引进培育数字经济企业。鼓励各类产业孵化平台引进培育数字经济企业,入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产业孵化平台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达到突破标准的,给予差额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发展局、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局)
七、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数字核心产业经济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发展局、区财政局)
八、支持数字经济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发展局、区财政局)
九、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创新示范。获得中国发明类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市监局、区财政局)
十、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参与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数字技术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按国家级相应等次的50%奖励。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标准、市级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主持修订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为基准计算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并连续保持一年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西省井冈质量奖、江西省井冈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引导企业诚信履约、守法经营,提高企业的合同信用管理水平,对获得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发展局、区财政局)
十一、支持数字经济新场景开发。运用5G、元宇宙、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开创新模式、创新新场景,列入国家级、省级数字化典型应用场景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发展局、区财政局)
十二、招引培育数字经济人才。大力引进数字经济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数字经济人才,帮助优先申报国家、省、市级人才计划。做好要素保障,持续抓好数字经济人才津补贴、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政策的兑现落实。(责任单位:区党群工作部、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两区办、区财政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