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各企业:
经区第五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现将《景德镇高新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22年1月12日
景德镇高新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市政配套费的管理工作,提高园区总体功能和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赣府发[1993]13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景德镇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景府字[2021]61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高新区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景建发[2021]7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由我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市政配套费征收作如下规定:
一、市政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凡在我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并由我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严格按本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二)本规定所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园区总体规划要求专用于兴建城市市政工程以及城市公用事业设施的费用。
(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均应按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景德镇市根据(景府字[2021]61号文)的征收标准为34元/每平方,征收标准不区分项目性质。我区多为工业项目,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的成本,服务好企业我区征收标准调整为:
1、非航空类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2、航空类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3、被列入省级调度的“5020”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其中航空类项目依旧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
航空类工业项目需在入园协议和营业执照内同时体现明显与航空的相关性。
二、市政配套费免征范围及管理
(一)下列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1、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2、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
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4、符合法律法规的免征范围;
(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主体为区建设环保局。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报建手续时足额缴纳配套费,可按照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也允许按照工程规划面积统一缴纳,但分期缴纳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一致。未缴纳配套费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如违反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政策衔接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景德镇高新区在建项目规费管理及有关规费征收暂行规定》(景高新建环字【2020】9号)文件同时废止。https://gxq.jdz.gov.cn/zwgk/fdzdgknr/zcjd/t9763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