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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规范性文件】图解《景德镇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扶持办法》(2024年版)

来源:高新区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24-01-16 18:00 访问量:

《景德镇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全力推进招大引强、招强引优,加快推动高新区相关优势产业快速发展、集聚发展,结合景德镇高新区实际,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扶持内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景德镇高新区内注册工业企业,并依法照章在园区内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且关联公司具备履约能力的企业。


二、准入条件

(一)必须符合高新区的产业布局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必须符合生态功能区规划、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要求,其生产工艺必须达到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要求。
(三)采用设备、生产工艺、技术要素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同时必须符合节能降耗的相关要求。
(四)供地项目须同时满足固定资产投资高于1亿元、年纳税高于500万元、投资强度高于400万元/亩、税收贡献高于20万元/亩、工业增加值高于100万元/亩、年营业收入高于450万元/亩等共六项要求,否则原则上不予以供地,引导企业租赁厂房。
(五)重大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经区党工委决策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六)若属于行业百强企业、国内500强、国际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优先予以供地。


三、土地出让价格

高新区目前土地征收、报批及基础设施配套等的综合成本价格约50万元/亩。为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自用生产型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每亩不少于30万元。
(一)投资在10亿元(含)以上,挂牌价格原则上不少于20万元/亩。
(二)重大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原则。


四、扶持政策

为鼓励客商投资,加快园区发展,高新区设立科技创新与项目发展基金,该发展基金用于项目及企业加大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促进集约节约发展,提高产能。
(一)普惠性政策
当项目达产后年纳税可超过20万元/亩(供地)或150元/(入驻标准厂房)时,给予企业以下经济贡献奖:
1、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实缴所得税税款区本级财政受益部分100%额度,从科技创新与项目发展基金中等额给予奖励;第3至第5年,按照企业实缴所得税税款区本级财政受益部分50%额度,从科技创新与项目发展基金中等额给予奖励。
2、自投产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实缴增值税税款区本级财政受益部分50%额度,从科技创新与项目发展基金中等额给予奖励。
3、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经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核认定后(限10人),对公司高科技人才及公司高管按工资薪酬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区本级财政受益部分100%额度,从科技创新与项目发展基金中等额给予奖励。
本条款中所指投产年度是在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限,包括租赁装修投产和厂房建设竣工投产。工业地产、商业地产等销售性税收不纳入奖励范围内。
(二)亿元以上项目扶持政策
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时,给予经济贡献奖和落地奖励、设备(固投)补贴、装修补贴、租金补贴、生产要素补贴等多项前置性补贴,经济贡献奖励可以不局限于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年限。
1、落地奖励:对企业实缴资本金进行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实缴资本金的10%;
2、设备(固投)补贴:对企业实际投资用于生产的设备(固投)进行补贴,原则上不超过设备(固投)总额的20%;
3、研发补贴:对企业实际研发费用进行补贴,累计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50%,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4、租金补贴:对企业实际支付的厂房租金进行补贴,补贴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5、生产要素补贴: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进行补贴,补贴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不超过当地市场价格的15%,其中电力补贴限额0.1元/kwh;

6、金融贴息:对企业用于生产所产生的贷款利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贴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7、装修补贴:对企业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装修总额的50%。亿元以上项目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扶持政策,但必须在5年内实现增值税、所得税区级财政实际受益平衡;若在平衡年限内实现了超额受益,超额受益区财政与企业按照“5:5”进行分配;若平衡年限内,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分成比例下降,企业应从后续年度中补齐,直至受益平衡为止。
(三)重大项目扶持政策
重大项目,即: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亩均税收50万元以上项目;“一航两新”主导产业头部企业项目,其他行业前10强企业项目;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和隐形冠军、独角兽和瞪羚等企业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区域性总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一次性投资20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可申请“一事一议”扶持政策。重大项目扶持政策,除普惠性政策、亿元以上项目扶持政策外,可以再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1、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和供地。为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也可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
2、鼓励支持园区国有平台公司代建厂房。对有个性化需求的企业,企业与代建企业签订相应协议,根据企业提供的图纸可由国有企业代建厂房。租赁期满后可由企业分批回购。
3、支持股权投资或基金引导。鼓励景德镇市现有母基金参与企业的发展,以产业基金撬动信贷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国有平台公司参与落户项目的股权投资,培育高新区规划产业项目。
4、提供金融支持。提供融资担保、供应链金融和融资租赁、项目贷款贴息以及财园信贷通等金融支持。重大项目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扶持政策,但必须在6年内实现市、区两级财政实际受益平衡;若在平衡年限内实现了超额受益,超额受益区财政与企业按照“5:5”进行分配;若平衡年限内,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分成比例下降,企业应从后续年度中补齐,直至受益平衡为止。科研院校的合作共建以及产业园的孵化运营扶持政策,不受平衡年限所影响。
(四)重点发展载人eVTOL等低空航空器产业化
1、政策扶持:加速载人eVTOL、飞行汽车等应用产品产业化发展,对新落地的eVTOL整机制造项目给予6年市、区两级财政受益平衡优惠政策。
2、强化重点企业支持。对已经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荣誉称号并将总部搬迁至高新区的eVTOL整机制造型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支持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本市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eVTOL航空器100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5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3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
(五)重点支持“一航两新”主导产业发展
为支持园区“一航两新”主导产业发展,在上述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吸引产业集聚,具体如下:
1、航空产业类项目:对从事无人机整机研发制造及航空关键零部件延链补链项目(发动机、航电系统)的项目可延长财政受益平衡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凡入驻标准厂房项目,对实际用于生产的厂房租金予以前2年100%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补贴支出仅为(或相当于)标准厂房的租金部分,该部分支出不纳入财政受益平衡范围内计算。
2、先进陶瓷(新材料)产业类项目: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经市先陶办“双评”通过的项目,给予6年市区两级财政受益平衡优惠政策。
(六)特别约定
当企业满足亿元以上项目投资要求,且不需本文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各类前置补贴政策时,对仅享受经济贡献奖励的企业,其平衡年限可延长2年。该政策不能与本文第四条第(五)款政策重复享受。


五、鼓励项目增资扩产

已在高新区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企业,如需扩大投资,且已履行原入园协议的各项条款,新增项目投产后,以该企业前三年税收平均数为基数,对其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增量部分可按本意见中相关奖励条款执行。


六、配套政策

(一)扶持上市。遵照《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映山红行动”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景府字〔2018〕58号)执行。
(二)科技创新。按照《关于印发《景德镇高新区关于推动产业链现代化建设促进园区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景高新办字〔2023〕63号)。
(三)人才引进。按照《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发展实施办法(试行)》、《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发展十条政策》(景党发〔2018〕14号)以及《中共景德镇高新区工委关于印发<景德镇高新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政策>、<景德镇高新区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的实施细则>等8个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景高新党字〔2022〕36号)执行。
(四)支持外资。凡在我区设立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且现汇进资被商务部认定的,按企业当年现汇进资额的2%的比例予以支持。


七、其他事项

(一)招商引资合同应按照财政受益平衡确定的年度经济指标设置有约束力、可依法追诉的相关条款。合同签订前应对企业履约能力进行充分论证,由区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每年组织第三方对企业履约行为进行核查,对企业未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要及时进行追究。
(二)本意见实施后,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三)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印发的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不再适用;新引进项目按此意见执行,已入园项目按原合同执行。具体内容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图解《景德镇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扶持办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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