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高城管罚决 (2026)第001号
涉事单位:景德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
根据日常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6年01月20日对你(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导致道路污染严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6年01月20日15时07分,在高新区白玉路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导致道路污染严重,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处置建筑垃圾时遗撒污染道路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相关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 现场证据照片;2. 现场检查笔录;3. 询问笔录。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九部分第三节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清除道路污染,杜绝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 对 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足额缴至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账户,地址: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账户指定缴费点,缴款码:36029126000000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或景德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景德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景德镇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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