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高新区关于推动产业链现代化建设
促进园区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
景高新办字[2023]63号
为做好工业倍增三年行动计划的接续工作,聚焦企业需求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确保高新区产业链现代化建设(2023-2026年)目标顺利实现,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的通知》,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出台《景德镇高新区推动产业链现代化建设促进园区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具体如下。
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一)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对获批设立市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设立博士(后)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等,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年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年度完成数为基数,每增长10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提升科研成果产业化水平,对认定的省级优秀(重点)新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持续加大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力度,对企业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发明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每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每件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江西省专利奖和江西省专利转化运用奖的专利,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江西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江西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3万元奖励。对于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专利只资助在一个国家申请。
(五)支持企业制定和参与制定标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商标不重复奖励)。对单个商标新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按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50%予以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按国家级相应等次的50%奖励。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标准、市级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主持修订或参与制定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并连续保持一年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牵头并完成制订国家军用标准的企业及研发、检验检测等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对主要参与制(修)订并完成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
(六)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服务,对认定的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融资上市
(七)对境内首发上市企业,按照企业报江西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提交上市材料并正式受理,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奖励。其中:企业报江西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奖励1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提交上市材料并正式受理,奖励100万元,同时争取市财政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后,奖励100万元,同时争取市财政奖励600万元。(企业自报江西证监局辅导备案后两年半内未成功上市,则需退回之前阶段所有奖励)
(八)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企业,奖励200万元,同时争取市财政奖励100万元和省财政奖励资金(按实际融资金额的2%计算奖励)。为实现我区企业境外上市新突破,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前两名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第一名增加奖励100万元,同时争取市财政奖励100万元;第二名增加奖励50万元,同时争取市财政奖励50万元。
(九)通过招商引资引入市外已成功上市企业,并将工商注册地迁入我区或采用并购重组上市(借壳)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区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同时争取市财政奖励700万元。
(十)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奖励40万元,同时争取市财政奖励10万元。企业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孵化展示并取得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资本市场培训结业证书的,奖励2万元。通过区管委会与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合作协议服务挂牌和展示的,不享受奖励、补助政策。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奖励100万元,同时争取市财政奖励50万元。
三、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十一)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快形成持续创新的系统能力,推动科技型企业按照培育梯次实现创新提能加速、结构不断优化、规模持续壮大。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认定的潜在独角兽企业、科技领军入库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奖励。
(十二)构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对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
(十三)构建百亿级、十亿级龙头企业梯队培育体系,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十四)对新增“五上”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每年给予“五上”企业0.36万元奖补资金,用于企业联网直报员补助,退出统计范围重新进入的不予奖励。对新增入统、租赁园区平台公司标准厂房的企业,自成功升规的年度起(含申报年度),前两年内按实际生产所用厂房面积所缴纳租金的30%标准予以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元/平方/月(已签订入园协议给予科技创新与企业发展基金奖返的,不再重复享受)。
(十五)在生产经营范围不变情况下,对前60户新增入统的日用陶瓷企业,以企业升规上一年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参考,对超出部分给予经济贡献奖,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已签订入园协议给予科技创新与企业发展基金奖返的,不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扩大电商销售,打造电商品牌。对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且通过省商务厅认定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年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通过省商务厅认定同比上年增幅30%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持续发展
(十六)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西省井冈质量奖、江西省井冈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引导企业诚信履约、守法经营,提高企业的合同信用管理水平,对获得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七)对于按照入园协议已完成约定投资内容的项目,新增先进产能扩大再生产、提质改造等,且新增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新增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八)对新获得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经济动员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等的企业(单位),每个资质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九)鼓励通航资质取证,对通航公司取得中国民航规章体系CCAR61部、CCAR91部、CCAR145部、CCAR147部、CCAR121部等给予10万元/部的补助。
(二十)持续完善绿色制造体系,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予以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政策适用于税务和统计口径均在景德镇高新区的企业、平台、科研机构等,同一项目适用多项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兑现。本政策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政策内容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赣公网安备36020202000038号